個人信息主體權利司法實現(xiàn)的解釋論展開
所屬分類:技術論文
上傳者:zhoubin333
文檔大小:1024 K
標簽: 個人信息保護法 訴權的前置條件 個人信息權益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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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0條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權益的司法保護程序,但在該條第2款的性質及其與相關條款的適用關系層面仍存疑惑。從解釋論的視角出發(fā),該條系對個人信息主體訴權的確認而非請求權規(guī)范,第2款前句是個人信息主體行使訴權的前置要件,但并不適用于所有個人信息權利之訴。當不存在任何侵害行為時,個人信息主體需向個人信息處理者行使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且被拒絕后,才能尋求司法救濟;當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之虞,但不存在損害結果時,個人信息主體的請求權基礎為相應的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不以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提出請求且被拒絕作為起訴的受理條件;當個人因個人信息權益被侵害且存在損害結果時,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直接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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